【房東避雷針 2】租約到期嫌麻煩沒續簽?小心房子變成「不定期租賃」請神容易送神難!
3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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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房東有一種迷思:「房客住那麼久了,大家都熟,再約出來簽約好麻煩,以後只要每個月有收到租金就好,哪天我要用到房子的時候,隨時叫他搬走就好。」
如果你也這樣想,那可就大錯特錯了!
在法律上,租約屆滿後,如果房客繼續使用房子,而房東也繼續收租金、沒有立刻表示反對,這份合約就會依法自動轉變成「不定期租賃契約」。
一旦成為不定期租賃,房東的惡夢就開始了!
因為不定期租賃受到《土地法》第 100 條的極嚴格限制,房東未來想收回房子,必須符合法定的特定事由(例如:房東能證明確實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、或是房客欠租扣除押金後仍積欠達兩個月以上等)。
如果條件不符,只要房客按時付房租並賴著不走,房東在法律上根本拿他沒轍!
給房東的實戰自保建議
千萬不要因為「懶得跑一趟」而賠上整間房子的主導權!在租約快到期前的一至兩個月,務必透過文字訊息(如 LINE 對話紀錄)或存證信函明確表態:
若不續租:明確告知約定點交搬遷的時間與程序。
若要續租:務必「白紙黑字」重新簽訂載明有效期限的新租約。
合約的期限就是房東最大的法律底氣,時間到了一翻兩瞪眼,誰也別想賴。千萬別因貪圖一時方便不簽約,演變成日後訴訟上耗時費神的無盡折磨。
